追加第三人申请书
申请人:李某,女,1978年7月2日生,汉族,住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大道某小区。联系电话:
请求事项:
请求贵院依法追加邢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
事实和理由:
申请人诉贾某、林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经贵院受理并进行了开庭审理。因本案一些关键事实的查明需要邢某参加诉讼进行说明,故特此申请贵院将邢某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,请贵院依法准许。
此致
兰山区人民法院
申请人:李某
2014年9月2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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